2012年12月24日 星期一

[Qualifier]:

[Qualifier]:

Question: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

我的原定立場: 我覺得阿明不正確,應該有罪.

但因為阿明只是按讚,讚的背後意義仍有待釐清,再加上他又是未成年,有罪的結果也應以勸導及教育的方式,使其改善.

[Warrant]: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


[Warrant]:

Question: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

我的原定立場: 我覺得阿明不正確,應該有罪.

my warrant:
我覺得阿明的行為不正確且有罪,因為按讚的同時就表示你基本上是認同發表者的動態.

且以一個高中生年紀,應該已經有判斷能力,並能在以自己的意識之下按讚;且根據資料,阿明長

期使用臉書,以一位臉書長期使用者來說,應該不可能不小心按到讚或不了解案讚的意思.

再加上也因為臉書功能也只有按讚,沒有按爛~所以按讚其實有很多意思~以一個高中生(且為臉

書長期使用者),應該要了解到案讚的大致意思.

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Backing]:影片分享: 專訪作家張大春 about FB


my backing of 影片分享: 專訪作家張大春 about FB


我覺得如果能減少青少年在網路社群網站使用的時間,對網路霸凌的減少應該有一點幫助.

其實減少並不禁止,而是避免沉迷與濫用.社群網站原是很不錯的社交與聯絡工具,但青少年往往

衝動(例如案例中的阿明不經考慮就按讚或他的朋友青樹衝動發表動態懷疑他人)就發了一些

會"跟著他一輩子的動態",也許只是按一個讚,但誰也不能保證這個讚的確切意思,你是贊同呢?

還是覺得他很棒呢?還是.........?一個讚,往往在事後有很多解釋,但在事前,誰會想那麼多?

青少年有時候的確會來不及思考按讚與否以及其後果.

[Data]美國六警臉書按讚 遭上層炒魷魚

美國六警臉書按讚 遭上層炒魷魚

喜歡在臉書上按讚的民眾,在台灣或許還無須負擔法律刑責,但在美國可就不同了!美國有六名警察,因為在警長競選連任時 到另一個候選人的臉書按讚,結果連任成功的警長在事後將六人開除,六個人不滿被秋後算帳,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 障,引發爭議。
在臉書上看到朋友的言論,不少民眾都習慣按個讚,但一被炒魷魚就虧大了,最近美國一個司法案件,就是按讚引起廣泛討論,有六名警察在警長競選連任時 到另一個候選人臉書按讚,事後遭到連任成功的警長開除,六人控告他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過法院法官認為,在臉書按讚不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 實質意見陳述,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憲法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無法受到憲法保障,判決原告敗訴。
律師溫令行:「如果在臉書上單純按讚,去附和別人誹謗的PO文,這個按讚的性質,只不過是單純的表示說,我看過並不一定的表示我支持,所以並不會因 此而受到刑法的追訴。」美國律師也以荒謬來形容,但在台灣按讚有沒有需要負上法律責任,雖然在法院也有不少案件是在臉書上按讚或發表言論而衍生出糾紛,但 台灣法界多數傾向按讚只是臉書使用者的習慣,不代表真的認同,多數不起訴,但律師提醒,按讚發表言論都在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但只要按讚又轉載,就可能 涉及刑法問題。臉書按讚一個動作,美國、台灣法界解釋各有不同,不過因為臉書發表言論按讚衍生糾紛不少,網友要發表言論前先搞懂法律以免觸法。

by




Q:按讚應不應該是受到保障的言論自由 ?

[Data]:bully?!

* 國內外校園內網路霸凌的相關案例
據報日本有高中生因為受不了手機霸凌而自殺,也有霸凌受害者表示「連我已經不上學,待在家裡,手機還是響個不停,恫嚇騷擾的訊息持續疲勞轟炸。」因此得了厭食症,幾乎半年沒有離開過自己房間。 近年新聞媒體可見多起類似案例,也有議員發聲呼籲校方應多加防止。網路霸凌行為在不論國內外的國高中校園中,都有日漸增加的趨勢。國外研究表示常見的網路霸凌狀況:
  1. 受害者被冒名發送黑函詆毀好友,導致其被排擠斷交。
  2. 與男女朋友分手後,卻長期被即時通,惡作劇無聲電話等騷擾。
  3. 網路流傳受害者感染疾病,造成同學朋友都遠離他。
國內近年來發生的網路霸凌案件也不少,包括「國一女狠呼巴掌 學霸凌貼上網」、「負我就貼你」、「怕同學排擠 最困擾孩子」、「廁所修理三女 過程全都錄」等新聞事件。
霸凌行為透過手機拍攝,並在網路上廣為流傳,不僅對受害者產生傷害,部分青少年甚至不以為意反而加以模仿,也就是造成copycat效果,造成是非價值觀念的混淆。網路霸凌如同「看不到的拳頭」,傷害更大。

* 校園網路霸凌的處理方式
愛鄰協會白絲帶工作站提出「終結網路霸凌六帖要」分別是要遵守法律,要終止留傳,要即時處理,要勇於求助,要勇敢通報、要分開輔導。另從校園不同角色來細分,網路霸凌的應對與預防可從青少年,家長,教師與學校三方面著手。
青少年:
校園中的學童是最可能直接受到校園霸凌的對象,對於如何應對需有正確且完整的觀念。
  1. 若有收到類似霸凌的訊息,不管是發生在面對面生活中,還是來自網路,都應該勇於通報教師、家長,不要以為自己就可以處理好。
  2. 若是不斷收到同學的恐嚇威脅電子郵件或手機簡訊,可封鎖其電子郵件地址或手機號碼。
  3. 若是不明人士任意張貼不實言論在公開網路空間,造成旁人誤解,則應立即通知父母師長代為處理。
  4. 審慎判斷校園流傳的消息是否屬實,不任意轉寄或張貼可能傷害他人的訊息;切勿成為霸凌者的幫兇。
  5. 在網路公開空間張貼訊息前,需謹慎思考是否觸法或可能傷害他人。尤其在情緒激動時,更需待心平氣和時方可採取行動。
教師與學校:
根據研究調查顯示,目前不論是校園霸凌加害者、受害者或是旁觀知情者,大部分均保持沉默,少有人會向師長或校方尋求協助,這是因為青少年認為師長或校方沒辦法或不願意保護他們或是阻止霸凌行為,或是他們覺得可以自行處理,不需他人協助。
  1. 雖然目前國內尚未有明確法令規範校園網路霸凌,不過國外部份學校已於校內規章中禁止類似行為。若是教師與校方可積極宣導正確的言論自由觀念—以不傷害他人為最高原則,應可減少校園網路霸凌的發生。
  2. 教師應正視網路霸凌在校園環境中的確產生問題,應更加積極預防遏止。例如於課堂中,灌輸網路霸凌的概念與正確的因應方式;這樣就算發生網路霸凌事件,也可以將傷害減至最低。
  3. 防堵霸凌影片與文字繼續流傳是治標的辦法,可以防止二度與擴大傷害。但是其背後產生的原因仍須深入了解並加以解決,以免類似狀況再度發生。
家長:
霸凌事件發生後,最後知道的通常是家長。父母以為小孩子待在家裡就不會加害他人或是遇到危險,殊不知網路霸凌的威力是超越時空、難以閃避的;而父母事後知曉後也都難以相信自己平常乖巧的孩子會去霸凌別人,或是被同學霸凌。多數霸凌加害者並沒有意識到霸凌會為他人帶來多大的傷害,而父母則應灌輸正確觀念。
  1. 告知孩子切勿回應霸凌者的言語暴力,避免引起不必要且非理性的言語攻擊,並形成加害者與受害者間互相霸凌的循環。
  2. 根據研究顯示,目前校園網路霸凌受害者多半保持沉默,而不願意像校方師長尋求協助。若是孩子有精神低落或異常行為,例如害怕上學,或是不願意接電話與上網收信時,需主動關心詢問;除了課業以外,多和孩子聊聊學校的生活。
若是孩子主動反應,則必須深入了解狀況。切勿衝動責罵孩子學壞或是不好好與同學們相處,否則將造成青少年受盡委屈也求助無門。

* 網路霸凌法律問題
我國刑法明訂條文禁止誹謗與公然侮辱等妨害名譽等行為(刑法第xxx條),而網路也屬於公開的空間,適用這些法律,也就是在網路上公然散播不實言論而造成他人傷害則很有可能觸法。雖然網路霸凌不一定會構成違法,但是這些霸凌行為可能導致受害學童與青少年產生自我認知、人際關係障礙,對個人學習造成莫大傷害,甚至在個人心理發展上造成長遠負面影響,也會使校園環境惡質化。對霸凌者而言,若不加以防範、矯治其行為與態度,最後極有可能惡化成觸法行為。





by http://eteacher.edu.tw/Read.aspx?PostID=268

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Data]從謝晉案看網路監管 誰開了方便之門

從謝晉案看網路監管 誰開了方便之門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4日 09:45
來源:新民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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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2日上午,謝晉名譽侵權案在上海開庭,宋祖德、劉信達對自己發表在新浪、搜狐、網易、騰訊等網路上的部落格文章賴得一乾二淨,稱這是駭客侵入所篡改……在大量事實面前,曾經不可一世、氣焰囂張的宋、劉兩人露出了無賴相,死不承認。實際上,這種“賴賬”,也讓成為宋、劉兩人大潑污水傳播工具的網路平臺顯得十分難堪,始作俑者不承認,那由誰來替他們承擔責任呢?
  網路平臺門戶洞開 
  新技術給我們帶來了網路新空間,但由於疏于管理,同時也為污泥濁水提供了溫床。謝晉去世後,宋祖德、劉信達在網路上對他進行了惡言攻擊,其捏造細節之詳盡,流傳之廣泛,都可謂登峰造極。在謝晉這起名譽侵權案中,一些網站無原則地門戶洞開,無疑成了宋、劉兩人興風作浪的最大“推手”甚至“幫兇”。直至今日,我們仍可在這些知名門戶網站上見到宋祖德、劉信達的部落格及誣陷文章,甚至把宋祖德打扮成“當代魯迅”、中國娛樂圈的“紀委書記”,併發表“宋祖德的社會正面評價會越來越高”等吹捧文章。與此同時,宋、劉部落格對文化娛樂圈的眾多名人口誅筆伐,大開殺戒,先後遭受惡言攻擊者多達百餘人,其中包括張藝謀、馮小剛、劉德華、章子怡、劉曉慶等。其部落格還揚言對謝晉這場官司百分之一萬會贏,對社會各界聲援謝晉的行為也大加嘲諷,稱“中國電影家協會等四大協會應該給謝老墊棺材底”,不僅混淆了視聽,還嚴重扭曲了人們的價值觀念。
  放任自流釀成惡果 
  如果説宋、劉在推卸責任時,藉口稱他的部落格遭到駭客侵襲,他的博文已遭他人篡改,那麼這些放任自流、沒有底線的網站在宋、劉賴賬面前該如何自圓其説呢?
  富敏榮律師呼籲,網路可以無邊界,但法律必須有底線。誰為惡意謠言大開綠燈,誰就應該負起法律責任。國家一級律師薄海豹教授指出,與其他媒體一樣,網際網路也有審查責任、刪除義務。如果網上傳播了謠言並造成了後果,也應承擔相關責任。這次謝晉家屬沒有告這些網路,不等於它們沒有法律責任。網路只顧提高點擊率,只顧吸引眼球,置道德與法律于不顧,造成網路暴力,“宋祖德現象”其實是一個網路疏于管理釀成惡果的典型事例。

[Data]: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


  在網路盛行的e世代,很多青少年會說沒有交過網友就「遜斃了」,也許你週遭的朋友或者你自己就曾經在網路上交過朋友,但網路的「匿名性」使網路交友產生一些隱憂,因此父母師長多半對青少年的網路交友持反對的消極態度,但與其消極面對,倒不如正面積極的面對,並正確教導地青少年「安全的網路交友」呢!

* 何謂網路霸凌
  傳統上,霸凌(bullying)指的是出現在校園中、青少年族群間恃強凌弱與以大欺小的行為;霸凌包括暴力與非暴力攻擊行為;最常見的種類是濫用語言,例如譏諷辱罵。這種欺壓行為對許多正處於人格發展階段的受害學童與青少年帶來極大的傷害。
 
現今因為電腦網路與通訊科技的普及,使霸凌行為透過這些媒介,例如電子郵件、網路貼文、手機簡訊等方式,在校園環境中蔓延。這種透過現代網路科技而進化的霸凌行為即稱為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又稱「電子霸凌」、「簡訊霸凌」、「數位霸凌」或「線上霸凌」
 
網路霸凌,不論是難以入目或令人尷尬的影像張貼威脅恐嚇、人身攻擊、難堪的票選、漫畫,或性暗示的字眼,都會造成被霸凌者精神傷害,加上網路世界容易一傳十、十傳百的特性,以及不易掌控傳播途徑的特性,更大大增強了霸凌的殺傷性。遭受霸凌的青少年有可能對人際關係產生不滿、自我排斥、甚至出現身體及精神上的健康警訊。國內已有部分學校意識到這個問題,提倡友善校園,明令禁止霸凌,以避免學習環境惡化。

* 校園網路霸凌的特性與種類
校園網路霸凌的主要工具為青少年可方便取得的通訊科技產品為主,包括使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與網站貼文)與通訊器材(行動電話)。
當成年人視電腦網路為實用性工具且可理性使用時,青少年則認為網際網路是社交工具與空間,尤其是目前相當普遍線上社群網站。國外著名社群網站包括Facebook與MySpace等,高中生幾乎人人都有帳號;國內最普及的類似服務有Yahoo!奇摩與無名小站,提供個人網誌,相簿,留言板等功能。同一間學校中通常有一個特別流行的網站,人人都有帳號;所以當青少年在網路空間中受到排擠詆毀,其實等同於在現實生活中受到相同的壓力。
 
* 常見網路霸凌行為
  1. 網路文字:例如有歧視意味的笑話與殘酷嚴厲的批評;也包括令人難堪的線上票選。由於青少年對於外表的重視,使其特別容易被他人言語行為影響,且可能導致負面的心理發展。若是被提名票選「班上最XX的人」,加上同學們後續的玩笑與騷擾,及有可能造成青少年極大的精神壓力。
  2. 圖像騷擾:例如個人私密照被公開流傳,含有性暗示的圖片,或經過移花接木的不實剪接照片等。圖像的騷擾也經常伴隨著文字出現,讓受害者的名譽與生活深受影響。
  3. 個人訊息:即恐嚇電子郵件或手機簡訊等可直接傳送至被害對象身邊的騷擾方式,即使不上網站不接電話也無法避免。這種網路霸凌行為會結合上述文字與圖像騷擾,使受害者更防不勝防,乏於應付,且造成更嚴重精神傷害。
以上三種長期且無來由的騷擾,內容從言辭譏諷、辱罵、社交上的排斥或是課業上的阻擾和破壞都有可能。霸凌者利用透過一按即送的電子郵件與手機簡訊大量發送不實且負面的訊息,冒名、排擠,甚至陷害他人,使受害者人際關係惡化、受到誤解等精神傷害,其嚴重性有時更勝於傳統校園霸凌。
霸凌受害者也可能是教師或學校行政人員;例如某位學生對於教師上課責罵他而心生不滿,逕自在網路上發表不滿情緒,其攻擊性字眼與不實誇大的負面言語均會構成網路霸凌。又例如將教師的照片拼貼成清涼照片大量寄送,造成教師的莫大困擾。

 

資料來源:http://eteacher.edu.tw/Default.aspx
 
 

廢除「網路中立」?超過150國將建立新規範

 轉自天下雜誌

12月3日,超過150個國家的官員、社會改革者、電腦專家等利益團體,將於杜拜集會爭議如何管理網路。

網際網路誕生後,一直是由一群學者、工程師、企業和非營利組織負責管理;這讓創新者非常高興,卻是部分政府眼中的噩夢,特別是那些極 權政府。美國、歐盟等西方國家試圖捍衛混亂的現狀,另一方則是俄國、中國和許多非洲和阿拉伯國家,他們認為網路傷害了國家法律,同時也有利於美國企業。

美國希望能擋下450多項修正提議,許多提議看似無害甚至值得推行,例如國際合作對抗詐欺等。但美國代表團的領袖指出,有些修正提議其實是在推動政治言論審查,甚至是將之合法化。

其中一項提案是要求YouTube、Facebook等最熱門的網站,為它們傳出的資料付費。

在此同時,歐洲電信網絡營運者協會則要求政府廢除「網路中立」規範;業者認為它們必須在網路創造的營收中取得合理收益,否則無法繼續投資寬頻基礎建設。網路中立的支持者指出,網路中立才能確保所有人都能在公平的基礎上競爭,因為網路的目的並不是讓大型營運者利潤最大化。

此 會議應該不會將網路的掌控權交到極權政府手中;會議主辦者國際電信聯盟(ITU)理論上是以多數表決行事,但實務上幾乎都得達成共識,而且ITU無權將規 範強加於拒絕妥協的政府。因此,僵局才是問題所在;這可能會促使一大群國家設立自己的網路體,讓它們與世界其他地方的聯繫變得更貴、更複雜。(黃維德譯)

網路檢舉熱線 國際做法可借鏡

(中央社記者徐卉台北30日電)中興大學教授高玉泉今天就「網路檢舉」議題,舉出許多國外做法及實例,做為台灣網路管制政策借鏡方向。
「2012網路內容論壇」今天邀請國內外學者進行專題演講,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政學院院長高玉泉以「網路檢舉熱線之跨國合作」為題,介紹歐盟、美國等各國處理網路違法及有害內容的實際做法和過去案例。
高玉泉表示,10餘年來,網路內容的規範體系儼然成形,而全球網路內容安全體系最早源於歐洲,在1996年歐盟發布視聽與資訊服務中有關青少年與人性尊嚴保護綠皮書,確認網路內容規範的3大原則,包括表意自由、比例原則、隱私權保護等。
高玉泉指出,歐盟在執行面上則要求從法律、學界及家長3方建立多層次管制架構,除去網路上違法及有害資訊。
他報告指出,由於各國法令不同,所以網路管制項目獲共識並不多,但主要為兒童色情、猥褻及嫉妒暴力資訊、誘拐兒童及仇恨言論等4大項。
高玉泉說,目前國際社會對於網路安全,大致採行熱線檢舉、網站分級、過濾與封鎖軟體等方法。
另外,他也提到,台灣展翅協會的「Web547」網站檢舉熱線設立於1999年,是華文世界第1個網路檢舉熱線,受理類別主要分為兒童色情類、成人色情類、其他違法內容等3大類共16項,而其他違法內容包含販賣毒品、違法垃圾郵件等。

http://tw.news.yahoo.com/%E7%B6%B2%E8%B7%AF%E6%AA%A2%E8%88%89%E7%86%B1%E7%B7%9A-%E5%9C%8B%E9%9A%9B%E5%81%9A%E6%B3%95%E5%8F%AF%E5%80%9F%E9%8F%A1-031216324.html

[Data]淺談恐嚇罪-網路恐嚇、開玩笑恐嚇的問與答


淺談恐嚇罪-網路恐嚇、開玩笑恐嚇的問與答

這個星期上台北電台廣播節目,向聽眾朋友講解最近因為選舉,而常常發生的恐嚇事件,我把整個節目大概的內容放進來,給有興趣的朋友參考看看。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Q1:什麼是恐嚇罪?
A1: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所謂的加害就是將要使之受損害。

Q2:像在網路上,有一些網友不是真正的想恐嚇,只是想發洩情緒,於是就在被害人網路的留言版上留言說:「某某人你有種做這些事,小心出門會發生事情」,或只是開玩笑的想嚇嚇人,算不算犯罪?
A2:必須看恐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果一般人聽到這個內容,在不明白你只是開玩笑的情況下,會心生恐懼的話,就算是開玩笑也算恐嚇。因為你應該可以知道別人聽了會害怕,雖然你只是開玩笑,但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意思就包含了就算別人害怕你也無所謂的成份在內,這樣一來就是故意恐嚇他人了。舉例來說:「小心!我拿玫瑰花淹死你!」這種話一般人聽了是能夠會心一笑的,就算有死這個字,也不會有恐嚇的問題。但像曾有一個新聞,有一個男子在飛機上想搭訕空姊,他笑著拿了一個紙條給空姊,上面寫「我要劫機」,想引起空姊的注意,結果一下飛機就被逮捕了。

Q3:恐嚇的內容如果是像:「如果你不守諾言,你會有報應、會不得好死、會被雷打死」,算不算恐嚇?
A3:這種內容不算恐嚇而是單純警告,因為一般只要不是重大無知之人,應該能夠判斷得出這些惡果不是人能夠加以控制的,而是宗教上的教誨。這個是屬於道德層面的壓力,而不是刑法上要規範的恐嚇。

Q4:恐嚇有限制是必須用某些特定的方法嗎?
A4:沒有限制方法,一切的言語、舉動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懼即可,但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的使被害人知悉。直接的話例如:「直接」用對話或信件恐嚇,或寄冥紙、子彈給被害人。「確定間接」例如:請他人轉告說:「叫某某人出門小心一點,不然會被車撞。」,或公開在媒體上陳述,讓一般人都能夠得知,例如像新聞報導說:有人在網路上鼓吹要刺殺馬英九、或是像放炸彈想要嗆扁,只要馬英九或陳水扁知道這件事後心生恐懼,這樣就足以構成恐嚇罪。如果只是在外揚言放狠話,沒有確定的讓被害人間接知悉,這樣還不算恐嚇。

Q5:刑法第304條的恐嚇罪和第305條強暴脅迫的強制罪有什麼差別?
A5:首先在刑度上,恐嚇罪的刑度是二年以下有刑徒刑,而強制罪是三年以下有刑徒刑。再來是行為上的差別,恐嚇必須是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若是以目前的危害或暴力相加,則為強暴、脅迫,構成強制罪。例如:有一個人亮出一把刀說:「不准動!」這樣到底算是恐嚇還是強制?我有一個朋友認識一個便利商店的店員,他曾經遭遇過有人持刀搶劫,結果他去報警時,警察竟然說刀沒有架到脖子上,所以算是恐嚇取財。這個說法就完全不對了!刀子拿出來說不准動,這已經是屬於現在的危害了,刀子都已經在眼前了,還說是恐嚇,那是完全說不通的。如果沒有刀子,只是說:「不准動!不然等一下拿刀子來殺你!」這樣才可算是恐嚇。

Q6:車禍事故,通知他人如果不來和解就要告他過失傷害算不算恐嚇?
A6:一般情況下不算恐嚇,因為到法院對他人提出告訴本來就是被害人的權利。不過如果是利用這點獅子大開口,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恐嚇的。例如知道對方是公務員害怕被告會影響考績,就恐嚇他叫他賠出二、三倍等不合理的金額,不然就要告他,讓他在所屬機關裡混不下去。

Q7:附條件的加害通知算不算恐嚇?
A7:須視目的是否正當、及受通知人是否能決定條件的成就與否。例如:「再抓到你偷摘花就打死你!」這就沒有恐嚇,因為這個人可以決定不去偷花,而且行為人為了防止這個人再來偷花所做的揚言是有正當目的的。如果是:「不自己辭職就打死你」這就是恐嚇,因為它的目的不正當,被害人沒有這個義務辭職,就算被害人能夠決定自己辭職,也是被逼的。

Q8:恐嚇和詐欺有何不同?
A8:恐嚇包含詐欺的話,當然還是恐嚇。例如:通知他人:「明天要去你家放火燒屋,識相的快點搬家!」這種惡害通知,行為人的主觀上其實只是想嚇嚇人,但就如剛才說過的,就算是開玩笑,只要是能夠嚇人的惡害通知,都是恐嚇,而且詐欺罪是屬於財產犯罪,其要件必須要取財,故單純的騙人要放火燒屋不會有詐欺的問題。而詐欺取財包含恐嚇的話,若內容已屬恐嚇,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但如果像詐欺集團以電話詐騙被害人說:「你小孩在我的手上,不立刻去匯錢的話,我會殺了他!」此並非恐嚇而是詐欺,區別點在於他並沒有以將來之惡害來使被害人心生恐懼,而是利用人性的弱點來使被害人陷入錯誤,如果被害人機警一些去查證的話,是可以立即從錯誤中醒悟過來的,而像恐嚇的話就沒有醒悟的情況,被害人在被恐嚇之後,會一直處在恐懼「未來將可能發生的惡害」中,例如:「不立刻去匯錢,明天我將要去抓你的小孩」。

「單身公害」單指女性? 教育部辭典性別歧視?

 轉自今日新聞


單身的人只是指女生嗎?那「單身公害」又是指什麼呢?上教育部國語辭典網站查,定義卻是,「還沒結婚,卻跟已婚男人有外遇的女子」,然而這樣的解釋,婦女 團體認為,是一種對女性的歧視,且為什麼單身就是公害?對於這個爭議,教育部回應,這是多年前時空背景下的定義,是客觀歷史,而不是教材,不算錯誤,所以 要不要修改,還得再研議。

「單身公害」在教育部國語辭典網站裡解釋的意義,竟然是「還沒有結婚和已婚男有姦情的女子」,歌手蔡依林也有一首歌叫單身公害,但歌詞的意境是鼓勵大家勇敢去愛。婦女新知秘書長林實芳表示,不應該純粹針對女性的部分,應該是說男女兩性在單身的部分。

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陳逸玫:「現在看來當然是很不適合,但是那個其實是反映當時的語言環境,還有部分的社會價值觀。」

教育部辭典編修原則,該停留在定義的時空,還是應根據環境的改變與時俱進?各人有各的立場,但對於性別有歧視的字眼,對於民眾來說,是絕對無法接受的。

[Data]:網路霸凌調查 by公視

公視調查/國中小生談法律 最關心霸凌





2012/11/29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全台國中小學生最想知道的法律常識是什麼?公共電視昨天公布的調查顯示,校園霸凌居冠,受訪的568位學生中有438位選霸凌,其次是詐騙,網路霸凌排第三,前3名有兩項都是霸凌,顯示學童對霸凌很重視。

公共電視找律師謝震武主持13集的「青春法學園」節目,並得到教育部、法務部等經費補助。謝震武指出,節目透過國中學生代表、師長,與專家學者及藝人參與事件的討論,建立青少年正確的法治觀念。

公視針對全台16所國中和21所國小共568位學童調查「你最想知道的法律常識TOP13大調查」,其中國中有202人,國小有366人,前5 名依序為校園霸凌(肢體、言語、關係、傷害、恐嚇)、詐騙、網路霸凌、幫派 (教唆犯罪、聚眾鬥毆)與竊盜。

第6名之後包括毒品、網路交友、網路遊戲(盜賣虛擬寶物)、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藥物濫用、青少年打工、智慧財產權等。

節目第一集討論國中小學生最關心的校園霸凌,找來「百萬小學堂」中很受歡迎的學生「小西瓜」擔綱演出正直的班長,因為向老師檢舉同學上課玩電動,遭到同學排擠。

教育部軍訓處表示,「青春法學園」13集節目已經錄製完成,公共電視將於每周六、日播映之後,會放置在教育部的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站上,提供學校法治教育課程使用。


全文網址: 公視調查/國中小生談法律 最關心霸凌 - 新聞追追追 - 文教要聞 - udn校園博覽會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426827#ixzz2Ed1cSU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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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星巴克網路使用無限制 瀏覽色情網站惹爭議

轉自 自由時報

〔本報訊〕美國新聞網站(Mail Online)報導,英國星巴克開放顧客在店內用餐,可以使用店內免費的無線網路服務(Wi-fi),不少人公然在店內瀏覽色情網站,引發當地家長擔心小孩在店內受到色情影片干擾的疑慮。

 星巴克咖啡在1年多前曾被警告,禁止在成年人在店內瀏覽色情網站,避免未成年者可能到店內購買咖啡時目擊不雅畫面,但星巴克始終沒有針對警告而有任何改變的動作。

 遭到民眾指控的星巴克公司昨日表示,雖然目前店內網路並沒有設限,但他們目前已和當地的網路公司研擬相關對策,未來星巴克會設計出一套規則,保障顧客的自由,也保護未成年的消費者,預計網路使用規則將在年底前訂出。

[Data]法律與創意的界線





[Data]:fb 隱私設定

新裸奔時代!如何保護你的FB隱私?

商業周刊寫於 2011年6月8日5:15 ·





「新裸奔時代」,第1228期的封面故事之一。

桑粥剛看到這標題就心嚮神往了起來,裸奔耶,這是一個多好的題目啊!商周終於踏出這一步,探討這麼細微的民生話題,桑粥該怎麼配合這個話題操作呢?看來是要把自己壓箱的動作片拿出來了…

雜誌拿到手就趕緊翻開閱讀,這期題目真是太精采了、太令人期待了。
疑?此裸奔非彼裸奔啊?桑粥心中不免失望...不是,是鬆了一口氣。果然商周就是商周啊,報導如此專業,下標如此神妙呀。

咳,在這個時代,Facebook已經是多數人生活不能或缺的一部分,根據某本熱銷書的理論,Facebook這個新興社群網站甚至超越電子郵件,成為新一代年輕人溝通的首選訊息傳遞工具之一。但大家知道在你按讚的時候,你的許多個人資料也被社群網站取得嗎?在它們面前,你幾乎沒有祕密,這就是第1228期商周的封面故事之一,「新裸奔時代」要告訴你的。


「新裸奔時代」在1228期的P.106



大家花時間看到這裡,應該都知道「新裸奔時代」的意義了,那今天就到此告一段落吧,桑粥下台一鞠躬… (老編:最好是這樣,該講的妳還沒講哩!)

嗚,這工作真命苦,因為老編看到這期報導中關於FB隱私設定的教學,覺得這教學實在是太實用了,應該要讓每個人都知道,保護好自己的個人資料,所以脅迫…嗯…指示…ㄟ都…提醒桑粥在粉絲團上跟大家分享。


跟隱私相關的設定有三個,分別如下圖:
(圖是桑粥含淚重新製作的,搭配周刊裡的P.134的文述,撰文者為楊士範。)




1.「與Facebook連結的清單」 - 不想陌生人來煩,別對所有人開放

基本資料的預設值是開啟給所有人,一般建議是把朋友名單改為僅限本人讀取,而如果你不想被陌生人家為好友、發訊息或是被找到,你可以把這些要求都改為限「朋友的朋友」。



「與Facebook連結的清單」中可以設定誰能看到你的資料



2.「在Facebook站上的分享」 - 避免內容被亂看,只有麻吉能瀏覽

這部分是你發佈的內容(動態、照片),還有其他人分享和你有關的內容。見義是把發佈的內容、關係、被貼標籤的照片和影片改為設定成「朋友」才能瀏覽。

打卡功能涉及到標示你在哪裡,你可以改為僅限本人或是朋友。點選最下方的自訂設定,由其他人發佈分享的內容中,取消朋友可幫你打卡的選項。



點選「自訂設定」可設定你的分享與打卡資訊



3.「應用程式與網站」 - 擔心遊戲偷資料,應用程式都殺掉

臉書的預設,幾乎允許外人透過你的朋友取得跟你相關的所有資訊與內容。建議將這部分全部取消,畢竟你根本沒有使用這些程式,你的資料不應該輕易被別人取得。



是不是很好奇桑粥玩的哪6個程式,嘿嘿嘿…這是秘密喔!如果你也愛玩FB上的小遊戲,就一定要設定第4點~



4.「應用程式與網站」 - 別讓別人出賣你,快取消個資分享

如果不確定之前允許了多少小程式或小遊戲存取你的資料,建議先全部移除,之後注意哪些要存取你個資的程式要求了哪些資料。



社群軟體可以取得的資料有這麼~~多,連桑粥是信佛祖還是天主都被知道了


照上面這保護個人隱私的秘帖良方作設定,心中是不是覺得踏實多了?不過桑粥想邀請各位粉絲來討論一個問題。

社群網站的本質是「分享」,把人與人之間的那道牆移除,用更簡單方式在廣大的網路世界裡認識朋友。對自己的隱私作了這麼多的限制,是不是也失去了加入社群網站的意義?(不過對第三方應用程式的資料隱藏還是要滴)

某個桑粥想不起名字的偉人說過:「當你得到的比犧牲的來得多,你似乎也不會去計較那一點犧牲。」

大家覺得呢?





資料來源
http://zh-tw.facebook.com/notes/%E5%95%86%E6%A5%AD%E5%91%A8%E5%88%8A/%E6%96%B0%E8%A3%B8%E5%A5%94%E6%99%82%E4%BB%A3%E5%A6%82%E4%BD%95%E4%BF%9D%E8%AD%B7%E4%BD%A0%E7%9A%84fb%E9%9A%B1%E7%A7%81/10150207863561837

[Data]校園霸凌、鬥毆及散播暴力影片


校園霸凌、鬥毆及散播暴力影片案例:
(一)  花蓮縣○○國中私設「刑路」事件:97320日媒體報載「花蓮縣○○國中學生私設『刑路』,糾集校外少年將他們不爽的同學帶到這條路上凌虐、羞辱,圍觀女同學還錄影,並取名『校園霸凌實錄』貼上網路讓人觀賞」。
(二)  臺南縣○○國中暴力霸凌影片事件:案係報載「You Tube網路上出現學生自拍影片,6名學生在臺南縣○○國小校園包圍1名紅衣少年圍毆辱罵」,經查係偶發的學生金錢糾紛事件,6名學生集體圍毆1名欠錢不還之學生,並由1名學生以手機攝影上傳影音分享網站。
(三)  臺北市○○高中男女互毆案:97414日○○高中資處科2名學生因發生口角,並於下課時間在教室內互毆,其過程遭同學用手機拍攝後上傳至無名小站。
(四)  基隆市○○國中學生霸凌幼童案:97519日報載本案,經查為1名由金門縣○○國中轉學至基隆市○○國中學生於96年間所發生,案係受害者欲至加害者家中打遊戲機遭拒,挾怨持掃把及石塊丟擲加害者家門,致使加害者相當氣憤邀約同學圍堵毆打該名年幼學生,並被另1名學生持手機拍攝當時之凌虐情況上傳無名小站。

[Data]網路時代一定要知道的法律防身術!

網路時代一定要知道的法律防身術!----從下載MP3談起
文 / 陳維曾律師【台灣法律網】


那斯達克的指數雖然狂跌、網路公司也一家家的倒閉,但是網際網路對人類生活帶來的影響,卻絲毫也沒有減少。一款款新推出的PDA與手機,無一不強調可以與網路容易地結合,一旦電信、網路、通訊完全結合後,有史以來最大的產業革命勢必排山倒海的發生。這一波產業革命既然改變了我們的生活與社會運作模式,自然衝擊到許多規範著人類社會的典章制度;不難發現,這一年來世界各國都開始擬定數位簽章法、修訂新的著作權法,網路法律爭議更是層出不窮。坦白說,平常我們在享用網路上的分享資源時,似乎還感受不到這些法律規範的影響,但是最近台南市成功大學學生下載MP3所爆發的爭議,十四個大學生因為在宿舍中下載MP3音樂檔案而被司法單位搜索約談,突然讓人感受到法律規範已經逼近了我們早已習慣自由馳騁的網路世界。

這波新經濟下的法律革命,與網路使用者最相關的就是智慧財產權法了。我們在逛網站時,很習慣地就下載(download)了一篇文章、一張照片或是一首音樂;收到別人寄來的文章、圖片或音樂時,覺得不錯也自然會轉寄(forward)給好朋友分享。其實,我們所習慣的這些「下載」或「轉寄」的動作,就是各國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行為。有重製是不是就犯法了呢?不必然!例如我們付費後獲得授權而下載資料,當然就不違法;但若是沒有獲得授權呢?其實只要合於著作權法上定義的「合理使用」,也就不會觸法。

因此,我們在下載或轉寄文章、圖片及MP3音樂時,就算沒有獲得授權,有無觸法的關鍵在於合不合於「合理使用」的情形!下載了資料自己看可不可以?轉寄給家人或好朋友看呢?我又不收錢應該沒關係吧?都註明出處了就可以貼在網站上吧?只摘錄一小段應該沒關係囉?這些都是網友或是網站主人常面臨的困惑問題,套句著作權法的話,這就是在問可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到底什麼是合理使用呢?其實,自由分享人類智慧的結晶將有助於科技與文明的發展,但是無限的分享而不給予原創者若干保障,卻也會使原創者失去創作的動力甚至經濟基礎。因此,著作權法始終徘徊在「自由分享」與「原創者保障」這兩種價值之間,「合理使用」便是此一脈絡下的產物。簡單說,「合理使用」就是斟酌使用的場合、使用的目的、使用的份量、對著作之市場價值的影響等等因素,來合法化一個無授權卻進行重製的行為;例如,非營利使用、在家庭或私人場合使用、報紙時事報導的轉載等等,便可能成立合理使用。所以,下載MP3音樂檔案,若是自己聽,便可主張合理使用而無侵權之虞;但若是再轉給朋友聽,就要看看轉出的人多不多?若是轉寄給一百個朋友,可能就有問題了;更嚴重些,若壓成光碟片去販賣就一定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罪」,最高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種刑事處罰還會留下前科紀錄!

成大MP3案件發生後,大學生風聲鶴唳地以為「下載MP3就是違法」,或是「硬碟裡有MP3就犯法」,所以帶著電腦硬碟到處跑,就是少了對著作權法的基本認識。事實上,IFPI國際唱片交流協會最後只對成大十四名學生中的一位提出正式告訴,就是因為有「合理使用」這個保障網路自由分享價值的法律概念在運行著。

隨著新科技的發展,網路法律的爭議勢必愈來愈多,不久前新加坡音樂人協會對手機鈴聲下載也認為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而將採取法律行動。十九世紀工業革命後,資本主義經濟花了一百年才調整出新的法律體制,這波新經濟革命要花多久才能找出它的法律典範呢?無論如何,未來我們在享用新科技帶來的益處時,要愈來愈留意不要踩到漫佈的法律地雷,否則難保不會有天打開門,發現警察就在家門口!

2012年12月2日 星期日

[Data]:影片分享: 專訪作家張大春 about FB












                                 影片分享:  專訪作家張大春

 

                                             講題:  孩子在社群網站浪擲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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