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創意的界線
台灣的網路界很久沒有波瀾了,三月初卻發生了Now.in被控犯著作權,遭檢調搜索的事情,一直想對這個事件發表一些看法,各方見解眾多,Mr. Friday 剛好發表了一篇「我看 Now.in 爭議」,誘引我把自己思考的一些觀點彙整後跟大家分享。
首先,同意 Mr. Friday 文中大部分觀點,但拿美牛跟民粹相比喻不太恰當[1]。
不過,任何一件事的發生,往往都是一體兩面。
創業/創意只需要勇敢向前衝就好嗎?
就像 “Transformative Entrepreneurs" 作者 Jeffrey Harris 的專訪[2]中提到的:
It is not so black and white to say that the entrepreneurs are born than made. There’re clearly pieces that you have to have …just in your internal makeup to be successful. Also you need to be aware of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創業雖然是一種天生的性格,但想要成功也並不完全只是倚賴這種「天生」的性格就可以辦得到。他在專訪裡頭還提了 Steve Jobs 當例子(這個例子很容易懂),還需要「學習」(就像他講的 “made"),有很多挑戰跟問題,都仰賴這樣的學習的過程中,知道有哪些風險、問題,該找什麼樣的資源來協助。
好的構想,如果因為這些疏忽,或不知道某些遊戲規則、貿然衝撞,那下場非好即壞,非常兩極。最後其實是會失敗的,那就可惜了所有努力過程中所做的一切了。
法律存在的意義在維護「公益」
從網路的第一個著作權(出版法)案例「光碟月刊案」,到Kuro、EZPeer、Foxy…當然還有其他大大小小的事件,其實都是科技衝撞法律的軌跡,我考進大學時是傳播管理系的資訊管理組,修了一年的傳播課程,裡頭就有著作權法這堂課,我隱約記得那是著作權法立法以後最大的一次修訂了。現今看到的著作權法,在後續的施行過程中,各種案例的碰撞,又修訂了很多次,特別是因應電腦軟體、網路應用的修訂尤其多。
不過,法律基本上一定是維護某一方的利益而形成。立法的精神是維護「公益」,著作權法名為著作權(人格權+財產權),當然就是維護創作者的權益,這並沒有對錯,只有合不合宜的討論。
所以法律能不能衝撞?可以。但那需要一定的能量,以及各方利益體的協調過程,不懂法律的創業家都應該可以理解這就算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不該是你要去衝撞的,除非你只是想出名,那這樣的衝撞一定可以達成你想出名的目的。因為你該專注的是在你所要形成的這個事業體上,不是這些枝節,處理這些可以避免,卻沒有避免的問題,好則耗掉你絕大多數的精力跟衝勁,壞則讓你所想做的事情無法進行。
法律有沒有問題?當然有,一直都有。事實上,法律向來都會跟在創意跟科技後面跑,這也是正常的進程,因為法律為了保護各方利益,向來必須做最保守的設計。
音樂界與新科技的碰撞
文中提到的音樂市場的看法,跟我所思考的面向比較不同。就像我在Facebook分享的看法中提到的:
「一直到 Sony 開始量產第一款 mp3 player 了,唱片業還在醉生夢死,企圖抗拒使用者需求的改變,而不去思考如何因應、轉變。當市場有這樣的需求,唱片業者卻反其道而行,下場就是如此:台灣唱片市場[3]在 1997 年的實體唱片銷售市場規模有 123億,到2010 年只剩下 15 億,將近 90% 的市場憑空消失了。」
這將近 90% 的市場真的是憑空消失嗎?真如 RIT 的簡報中所做的結論:「是因為網路盜版造成」嗎?不盡然。道理很簡單:會買原版的,就是會買原版,會盜版的,絕大多數都是原本就不會買原版的。原本會買唱片的人,不會有 90% 的人突然轉而去盜版。那只是使用者需求的改變,而這樣的改變並沒有對應的供給端來因應罷了。
另一個同樣受到新科技衝擊,可以對應唱片業的是電影產業。不過電影產業原本就有比較完整的授權規範與模式,雖然還是受到了很大的衝擊、也同樣還極力在抗拒,不過好歹電影也透過不同的授權模式、區域範圍等,體現了一部分新科技衝擊下的改變。首先,傳統的電影銷售,絕大多數會以院線上映為主,三到六個月後則移轉至影片租賃業者,六個月到一年後,開始進入影音出版品零售通路、有線電視。
有了網路後,大家都不去電影院看電影了嗎?當然不會。大家還有線上的隨選視訊服務,以及各種變形的應用可以支付不同的成本,觀賞自己需要的影片內容。
就像 Wired 雜誌前主編 Kevin Kelly 在 Better Than Free 裡頭所描述的一樣,其中這四點「Immediacy 即時性、Personalization 個人化、Accessibility 取得便利性、Embodiment 親身體驗」就可以造成價值差了。只是價值的轉換常常被我們忽略了:我們付費給有線電視公司,看過時的片,但是我們看到片子了,也付費了 — 比你去電影院觀賞的成本低很多。但有的人就是喜歡去電影院看、喜歡去電影院享受較佳的音響(當然還有陪男女友這件事的附加價值),有的人喜歡剛上映就搶著去看…
唱片界為什麼不行呢?那 90% 的市場,絕對不是憑空不見了,只是被某些東西替代了。
難道創意就這樣被扼殺了嗎?
在這些討論過程中,有人問:「Youtube 也是類似的狀況,那 Youtube 有取得授權嗎?如果 now.in成案,而 Youtube 又沒有付錢,那下一個不就是 Youtube?」
我剛好提供了自己的回答:「Youtube 有取得 “部分" 的授權、有很嚴謹的法律規範、告知使用者/權利者、並提供著作權擁有者申訴下架的管道,還有每天還是在被告中…問題是Youtube 有富爸爸 Google,你(startup)沒有。」
創意是需要被鼓勵的,創作者也需要被尊重。但創意不應該只是恣意妄為,否則最後什麼都做不成,等於 0。唱片業者也不妨當作是一種刺激,不要用既定的模式思考 — 誰說這不會是一個讓台灣音樂往世界延伸觸角的平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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